一般家電外觀壞時,由本公司派專員修復,嚴重損壞不堪使用時,則依廠牌、年份理賠。
傢俱損壞部分,則與消費者當場議談,以雙方滿意為基本原則。
鏡面、玻璃等易碎物品若破損,由本公司派專員進行維修或以現金理賠。
(古董、珠寶、藝術品,未辦理產物保險則不在此例)
電腦硬體部分,在搬運過程毀損時,將依廠牌年份折舊賠償,電腦軟體資料應在搬運前先做好備分,軟體資料損壞部分本公司將不理賠。
高級貴重財物,雙方應於估價洽談中協議,由消費者自行妥善保管,且於搬運完畢後,當場清點簽收,事後則不予再理賠。
任何物品損壞,其賠償金額以雙方同意為原則,單件物品最高則以一萬元為上限且不超過承包總金額。
對於因搬運過程所致消費者物品之毀損、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但因不可抗力,或因搬運物之性質,消費者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情形,消費者應於搬運完成後三日內告知本公司;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,應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,將其情事告知本公司。
消費者提交本公司運送物品,若有現金、有價證券、珠寶、貴重金屬、美術品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,除消費者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,本公司對於其毀損或滅失,不負責任。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消費者委託搬運之物品應無違禁品及危險物品。